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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6
博客三周年志
工作一天天地忙下去,最近半年都没有好好休息过。尽管身体已经相当疲惫了,但是我还是坚持有时间就思考,身边有电脑的话就把一些对社会的感想写下来。
过去的一年对于我来说发生了太多太多的事情,尽管有许多许多有值得写下来,但是为了保持博客的风格,就没有把过于私人的东西写下来了。
我虽然没有勤快地更新博客,但是我写的每一篇文章都不是敷衍的作品。博客的访问量至今没有超过一万证明我的文字内容和风格依然属于小众化的范畴~~当然,路是自己的,我明白如果我把自己光屁股的照片放到博客上面之后,大概很快知名度就出来了。但我不会为了提高访问量而出卖自己的屁股,毕竟俺不能坏了人民检察官的形象啊……
我觉得自己就像一只不太勤劳的小蜜蜂,默默地写着一些大家都不太喜欢的文字,细心经营着这一方小小的精神家园。我现在的理想是在30岁以前出一本自己的随笔集,我现在甚至连封面都设计好了——当然,费用是自己负责,出来之后也主要是送给别人,但是能看到自己的文字印成那么厚的一本书,感觉肯定特别好!
嗯,当然,做梦归做梦~~~我还是得好好坚持写自己的文字!
我的博客已经走过三年了,一些朋友来了,也有一些朋友走了,感谢坚持看我博客的朋友,也祝福离开的朋友……
无论如何,请不要忘记我和我的博客——我是正牌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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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05
被政治化的2008中国奥运

2007年下半年开始,所有的中国媒体都开始把焦点都聚集在2008年8月8日开幕的中国奥运。官方一般都称这届奥运会是北京奥运,我则更喜于称其为中国奥运。因为这不是北京一个城市的奥运,而是倾全中国人民之最大力量办起来的一届据说是拥有多项历史之最的奥运会。
进入2008年以来,打开电视看新闻,几乎都有关于奥运的报道,我对于这些新闻已经太麻木了,因为我觉得新闻媒体与其花精力关注到奥运村的厕所怎么设置还不如花多些精力关注一下与老百姓切身利益息息相关的民生问题。毕竟奥运会完了就完了,但生活还得继续……
无数的历史表明,自己越是重视一样东西,敌人就容易抓住痛处。中国政府(注意并非北京政府)过多的介入奥运,自己为奥运会加入过多的政治色彩,最终就被一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了。从斯皮尔伯格辞去奥运会艺术顾问开始,到拉萨事件后西方多个国家宣称如果中国不与达赖对话将抵制奥运,整个奥运会被彻底政治化,沦为政客们谈判桌上的筹码。如果不是爱国学生和华人的参与,奥运圣火的传递也将变成了一场闹剧。
但是这头民众爱国情绪高涨,那头官方高层就与达赖的特使接触了。中gong官方将与台湾方面谈判的前提设为坚持“92共识”,也就是“一中各表”,但是现在高层与达赖方面接触,连这个“一中”的前提都没有设置,要知道台湾宪法中可还是坚持一个中国,但是达赖流亡政府的宪章中可是宣称西藏是独立的国家啊!官方面对***分子,连最基本的尊严都不能保持,又怎么要求别人尊重你呢?
官方面对着一些别有用心的西方国家与政客、媒体,口上骂着,私下却哄着。中国的政府官员不是职业政客,只知道一味的圆滑与讨好,不懂得该用刀子的时候坚决朝敌人的痛处捅刀子。在这方面,欧洲各国与美利坚跟中国比起来简直就是重量级对羽量级,差距不是一般的远。
人可以贫穷地活着,但是不能活得没有尊严!
打开电视,与其看奥运圣火火炬手的采访,我还不如关注一下今天的猪肉贵了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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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6
不完美的句号——三评许霆案
不完美的句号 ——三评许霆案我从来都不认为许霆案会因一纸判决而平息,事实上,无论法院如何判决,都会有很大的一部分人站起来反对。最后5年的刑期对于许霆的行为来说应该还是比较公允的。只是我看到了判决出来前后一些人、一些媒体和民众的表现,让我不能不说一些话。
两个星期以前,广东电视台城市话题节目播出一档纪实节目,是摄制队远赴许霆的故乡采访许霆的父母、邻居以及朋友。节目中,许霆的父母、邻居和朋友都认为许霆是无辜的,银行才是万恶的根源。其中一个邻居更举出例子说许霆小时候去他家,看到放在桌子上的钱而没有拿,以此来证明许霆的道德水平(西方称为品质证据)。
我当时有一个强烈的疑问,就是电视台做这档明显带有倾向性的节目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说明许霆的无辜?还是为了说明银行的万恶?抑或是公、检、法的为虎作伥?
几天以前,许霆的判决结果出来了,某网络媒体做了一个专题,专题的内容则是大量抨击法院有罪判决的观点,包括一些专家的、许霆父亲的、许霆律师的以及一些网民的观点。支持法院判决的观点被放在一个相当相当相当相当不起眼的角落里,并且只有极少的篇幅。
我当时也有一个强烈的疑问,在法院判决出来后生效前,媒体作这么一个专题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再次强调许霆的无辜?证明法律的万恶?抑或是检、法的背离民意?
我在上一篇文章中就指出了在许霆案过程中,媒体高举着舆论监督的旗帜来做干扰司法的勾当。当时还受到了不少朋友的抨击,说我维护检法利益,说这个案子中舆论监督的作用很必要很重要。我只能说的是,在整个大环境都不是十分理想的情况下,难道媒体就能独善其身?只是媒体在左右民众情绪、干扰司法的时候披上了一件“舆论监督”的外衣,使一切都看上去很美。
回顾整个“许霆案事件”,民意被错误的引导到错误的方向。许霆被粉饰成一个被中国法律以及司法机关无情绞杀的无辜善良的牺牲者的形象,许霆的律师及和父亲则被打扮成坚定不移地与邪恶的司法机关和银行作斗争的斗士形象。民众在媒体的错误引导下,错误地认为许霆的行为不但不犯罪,反而是遇到“天上掉馅饼”、不拿白不拿的第一等好事。这折射出中国的道德水平全面滑坡,许多人不以作恶为耻,媒体以颠倒是非为能,在本案中公正执法的司法机关反倒成了受攻击的对象。
许霆的父亲许彩亮在律师和媒体的蛊惑下,竟也飘飘然,不但代法官行使起裁量权,说什么判三个月最好,甚至说出不判无罪就不退赃这样带有威胁性质的话语。虽然从法律角度来看,子债父不需要代还,但是许彩亮显然未曾考虑过法律层面的东西,其行为只是在所谓的民众的支持声中迷失自我的表现而已。
媒体的是非不分、许霆和许彩亮的愚昧无知、律师的忘乎所以、一些专家的哗众取宠、司法机关的软弱无能,整个许霆案事件本身并无任何积极意义可言,只是由其引发的争论和思考在客观上值得肯定而已。
许霆案一审的结果出来了,许霆还没有最终决定是否上诉,但是我估计这个经过请示最高院得出的判决结果改动的可能性很小。但是由许霆案引发的一系列争论和口水仗则可能会持续一段时间,而关于许霆案的争论,大概并不会有一个让大部分人都信服的结论。
句号,或许并不完美,但是恰恰是不完美的句号,才有值得我们思考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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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1
迷惘的中国司法——许霆案再思考
迷惘的中国司法
——许霆案再思考
多天以来与网友们就许霆案的定性等问题在检察内网上与众多版有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从刑法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到民法储蓄合同的性质,感觉许霆一案的法学内涵已经差不多被穷尽了。此时再看看整个“许霆案事件”(请允许我用这个称谓),发现稚嫩的中国司法犹如一个无助的小孩一样,在人们的唾沫中迷失方向。
媒体审判:反思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
当周老虎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的时候,媒体又在许霆案中找到了新年的另外一个兴奋点。铺天盖地的关于许霆案的报道、在两会期间对两高及广东法检领导的围追堵截,满足了一些媒体从业人员“无冕之王”的职业虚荣心。
正如前篇所说,许霆案中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行为完全是受到舆论的压力所导致。诸多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大旗,将自己凌驾于司法权之上对该案的审判进行干扰。 在西方,舆论监督权被作为“第四权”看待。在中国,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作为一种“软权力”,在近年来的许多有影响力的事件上都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说他“软”,是因为法律没有对这种权力进行系统的规定,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权力的运行,但是它的特殊之处就在于虽然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却能有不可估量的能量。事实上,我们可以将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看成是随着社会发展,民众让渡出来的一种新的权力。
但是既然是权力,就存在滥用及腐败的可能。事实上在西方,媒体舆论监督权的滥用已经被广泛关注,所谓“媒体暴力”也是由此而来,而媒体利用其舆论监督权就正在办理的案件作出大量带有倾向性的报道,从而干扰司法的行为则被称为“媒体审判”。而在中国,这种“媒体审判”的现象是大量的存在的。新闻媒体经常在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就发表大量带有倾向性的报道及文章,用一位网友的话来说就是媒体“以中国普世的道德观念和一己的好恶来对事件进行舆论诱导乃至定性”,而作为信息不对称弱势一方的民众在媒体的引导下又很容易形成与媒体一致的声音,从而形成巨大的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前几年的刘涌案是一例,今年的许霆案也是一例。
回到许霆一案上面,我看到从一开始,媒体就着重关注质疑的声音,塑造了许霆作为弱者的无辜形象、塑造了辩护律师作为正面人物的光辉形象(事实上,我认为本案的辩护律师的法律水平是相当蹩脚的),从而使控诉一方及审判一方从一开始就处于风口浪尖,二审法院也不得不因为压力而将案件发回重审。
抛开案件对错本身,媒体以一种非专业的身份干预司法的做法令我不齿。在案件之外,我们需要更多的反思媒体的舆论监督权的滥用问题。
法官不能无知到这种地步
——对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就许霆案表态的批判
今天早上,看到了这么一条新闻:据《京华时报》报道:昨天,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广州许霆案”属于恶性取款,定罪判刑是应该的,但这是一个特殊的盗窃案件,判处盗窃金融机构罪显然不合适,“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一审判处无期徒刑明显过重”……
看完这条新闻,我可真是为中国的司法悲哀啊!作为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负责人、二级大法官、从事法律职业几十年的的姜院长,竟然公然违背法官的职业道德,对下级法院正在办理的案件作出评价。并且这个评价还是相当的没有法律水平,如果是一个法盲还情有可原,但是受过系统法学教育的姜院长竟说出“盗窃金融机构罪”这样的提法,这使我对中国司法残存的一点信心都丧失殆尽。看来不但边远地区法官的法律素养需要提高,最高院的大法官们的法律素养也需要提高。
姜院长在两会期间对媒体说这样的话,充分证明了中国不是一个法制健全、司法独立的国家。在法制完善的国家,姜院长即使不需要就自己的不当言论引咎辞职,也需要向民众和经办法官道歉了。当然,在中国绝对不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姜院长明天还是会继续意气风发地继续当着他的大法官。连最高院的大法官都公然践踏中国的司法制度,我们还有什么理由要求司法独立呢?
在实现法治的道路上,我们实在爬得太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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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6
许霆案:民主,抑或是暴力?

篇首语 这篇文章在我的博客之中算是比较长的一篇的,也许没有人愿意仔细地读完这么又臭又长的文字,但是无所谓,我仅仅需要把我的话说出来而已。
在许霆案的争论声中,我更多的是从纯法律理性的角度思考。无论许霆案最后结果如何,这对于中国的司法来说,都是具有标杆意义的事件。
许霆案:民主,抑或是暴力?
许霆案成为07年末08年初影响最大的案件之一,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社会上各种声音(包括许多专家的声音)似乎都是一面倒地批驳法院的判决,许霆的律师吴义春等也因此而成了焦点人物,吴律师作无罪辩护的理由也被媒体报道出来。新闻媒体在新春之际像是磕了药,显得无比的兴奋和躁动,在媒体的大肆宣传下,许霆案俨然成为司法不公的典型。
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看待一个案件的时候,往往更需要务实与理性,避免各种干扰,仅仅从法律的角度去思考问题。
判许霆无期徒刑何错之有?
案件争议的焦点之一是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在我看来,许霆构成盗窃罪是没有问题的。
首先在主观上,许霆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许霆的辩护律师吴义春提出许霆占有那17万是出于偶发的,他主观上对于是否占有这17万是持无所谓的态度的,“拿也行,不拿也行”。这样的说法显然非常苍白无力。从整个案件的过程来看,许霆对这17万显然是想占有的,因为他取款多达171次,时间跨度也很大。而在这连续171次的取款当中,每一次许霆都是坚定地选择了拿钱走,这样的客观行为反映的主观故意当然就是非法占有为目的了。更何况许霆在拿了钱之后选择了潜逃呢?
其次在客观方面,许霆采用了秘密手段窃取财物,符合盗窃罪的客观方面的要素。这是许霆是否构成盗窃罪的最大争议之处。许多人(包括一些所谓专家和律师)认为许霆是光明正大地从ATM机中把钱取走,怎么能说是秘密窃取呢?
事实上他们是对“秘密窃取”的概念存在疑问。我认为在盗窃罪当中,所谓的秘密窃取指的并非一种客观现实,而是一种主观认识,意思就是行为人行为他的行为是“秘密”的,是不被人发现的。
在现实生活中,行为人经常在光天化日之下行窃,这样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是不知情的,客观上“秘密”的范围只限于被害人;甚至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被害人发现了行为人的窃取行为,但因为各种原因(可能是因为害怕)而选择了沉默,装作不知道,从而使行为人继续实施窃取行为,在这样的情况下,客观上就已经不存在“秘密窃取”的行为了。以上两种情况都是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的。所以说,所谓的“秘密”的标准只能以行为人作案时的主观认识作为标准,否则就会造成认定标准不一的问题。简单地说,所谓“秘密窃取”,就是“掩耳盗铃”的故事所描述的情况。
回到许霆涉嫌盗窃一案。我们从许霆作案的过程可以看出,许霆在作案的时候认为他通过这种手段取钱银行在是不知情的(事实上银行当时也是不知情的),所以当然就符合了上述“秘密”的认定标准了,所以许霆是否属于秘密窃取的问题就解决了。
再加上并没有多少争议的主体和客体方面,许霆的行为的定性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许霆构成盗窃罪。
那么下面就转入量刑部分,引出了本案的第二个焦点,就是ATM机是否属于金融机构的问题。我不清楚为什么会在这个问题上争议巨大,银行属于金融机构应该没有问题吧,那么作为银行的组成部分的ATM机怎么就不属于金融机构了呢?ATM机无论是在银行里面还是在银行外面,其都是银行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认定ATM机为金融机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认定许霆盗窃金融机构应该是没有问题的。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盗窃金融机构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那么也就是说,在许霆没有任何从轻情节甚至有潜逃的恶劣情节的情况下,法院判处许霆无期徒刑不单单没有机械执法,反而是考虑到法律规定的不合理,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以法定最低刑判决。
其实民众一看到“无期徒刑”四个就觉得相当吓人:“无期”啊,多恐怖!但是正正是这个无期徒刑,就被法律人所诟病。中国的无期徒刑真正无期的极少极少,绝大多数在坐了两年之后就开始减为有期徒刑。其实即使判决许霆无期徒刑,许霆大概也坐个十多年就能出来了,如果他身体“不好”的话(尤其舆论压力那么大的情况下,他的身体“很容易”会不好!),大概很快就能出来。所以,其实这个案件的实际结果并没有民众想像的那么坏~~
第三种思维思考许霆案
许霆案其实给了我许多启发。从这个案件我可以看到,其实在中国老百姓的心目中,司法审判没有任何权威可言,民众可以轻易地质疑法院的判案,法官依法判决的行为被解读为机械判罚。媒体面对一份判决书的时候,更多的是质疑而不是尊重。新闻媒体甚至将把辩护律师苍白得简直可笑的辩护意见写进报道看成是为民请命的行动。说实话,这让我对中国的司法现状相当失望,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审判都不被民众所信任,那么根据权力来源于权利的让渡的观点,这只能说明我们权力的基础已经相当薄弱。
另外,法院的做法也让我相当失望。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行为等于是向舆论屈服了。民众本来就不尊重法院,这下连法院系统自己都不尊重自己,在判决明明没有任何问题的情况下向舆论屈服,这等于让舆论左右了法官的审判。如果一个国家能让民众舆论轻易地来左右审判,那么司法独立又从何说起呢?司法审判不是政治,不需要强求符合民意,也不需要民主投票。法律的尊严以及其独立的价值确定了法律的适用要有其特殊的价值判断与推理,掺杂了其他因素的法律适用就显得不纯粹了!
从理性的角度看,如果法官违反法律规定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或者干脆作出无罪判决,那么可能在许霆一案来说实现了个案的实体正义(注意,仅仅是实体上的正义,而且仅仅是可能)。但是从更高的层次看,为了照顾所谓民意而违反法律的做法的后果是毁灭性的,法院的权威不但因此而荡然无存,法律在民众心目中也变成了可以随意违背甚至践踏的对象。以后民众舆论左右司法甚至主导司法的情况将越来越严重,以致于中国的司法系统最终沦为群众舆论的工具。
从许霆案,我联想到被称为“世纪大审判”的美国辛普森杀妻案,这是程序正义胜利的标志,也是法律权威与独立的标志。对于法律人来说,这个案件的给我们的启示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如果同样的案件放到中国来审理,我想那只能成为诸多有程序瑕疵的普通案件之一,法官绝对不敢逆民意而作出无罪判决,犯罪嫌疑人辛普森必然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和社会的唾弃。
其实伟大与平凡,只取决于其所依附的土壤!
当然,其实就个案来说,报最高院进行个案处理,批准在法定刑以下量刑是最好的办法。这样做既合法又合理。但是这样做不也是等于向舆论屈服吗?!
许霆一案如果改判,那到底是民主的胜利还是多数人的暴力呢?!








